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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5-26     浏览:12


 

湖南科技学院文件

湘科院校发〔2021〕55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修订)》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

                                    2021526




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服务性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调动学校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率,增强学校的综合财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性收入是指各单位在完成正常工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含无形资产)、资源依法开展各类有偿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服务收入、资产资源利用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不得列入有偿服务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和资源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与资产安全,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四条 各单位服务性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原则。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挤占、私分学校服务性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银行。隐瞒不上缴学校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五条 针对本校学生的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遵循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并进行收费公示。

第二章 服务性收入管理

第六条 学校服务性收入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育服务性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各类社会考试服务等形成的服务性收入

(二)资产资源利用收入。是指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运动场地(馆)、演播厅等资产,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体育场馆、演播厅、停车场等房屋场地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仪器设备、实验测试等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是指各单位利用专业技术、技能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资料翻译服务等。

(四)其他服务性收入。是指除以上三种收入以外的其他服务性收入。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开展创收服务活动前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一)利用学校的运动场地、演播厅等资产提供服务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各单位开展的除利用学校运动场地、演播厅等资产外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必须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提交计划财务处审核,由计划财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批;须报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收费项目,由计划财务处提交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有偿服务。

(二)各单位开展服务性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必须使用计划财务处统一领购的合法票据。

(三)不得擅自变更或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制进行服务性收费。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开展有偿服务性活动。

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分配的经费可用于开展服务业务活动相关的支出,包括办公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材料费、水电费、学生活动费、课时费、监考费、评审费、设备维护费、设备与场地使用费和税金及附加等。各类费用的开支标准、范围及审批程序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开展服务项目的成本,严禁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各单位利用分配的经费开支的课时费、监考费、评审费等劳务费的发放标准,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未做规定的,由单位研究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各类培训班的课时费标准原则上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账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涉及采购货物、购买服务和维修改造等项目还应按程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和验收入库手续。

第四章 收入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原则上须制订本单位服务性收入管理分配办法,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度至少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入结算分配。各单位服务项目完成后,两周内提交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相关原始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手续,其收入分配按《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项目收入分配表》规定的比例分配,表中未列示的服务性项目收入,参照同类服务性项目的分配比例,没有同类可参照的服务性项目,经学校研究后方可分成。计划财务处根据结算情况下达使用计划指标。各单位服务收入在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完毕。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分配的经费开支除用于直接成本费用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单位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可用于硬件设施添置、维修、人员培训、弥补运行经费不足等方面;福利基金可用于发放人员绩效,经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服务性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有服务性收入收费项目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到有岗有责,有章可循。各单位应对每年的服务性收入收支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示、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产(资源)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服务收入,瞒报服务收入、转移资金、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五)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了创收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收回违规所得,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取得的财政性补助收入、科研项目收入、房屋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实行财务目标管理的单位收入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成本支出、经济业务规模的变化等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可调整分配比例。

第十九条 学校不承担各单位开展的各类服务性活动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办字〔201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项目收入分配表

2.湖南科技学院体育场馆开放项目及收费标准

3.湖南科技学院音乐演出排练开放场地和收费标准

4.湖南科技学院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


附件1

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项目收入分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分配比例(%)

部门结余部分分配

备 注

学校

部门

发展

基金

福利基金

教学服务收入


1

非学历教育培训

10

90

30

70


2

考试报名费

0

100

100

0

收费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资产资源利用收入


3

开展检验、实验、测试、化验、分析等有偿服务收入

20

80

30

70


4

网络资源使用费

80

20

100

0


5

演播厅、体育场(馆)等场所租用

80

20

100

0

对外开放按标准收取场地使用费

6

校园停车收费

80

20

100

0

部门负责系统维护等

7

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

50

50

100

0


技术服务收入


8

资料翻译费

20

80

100

0


其他服务收入


9

证卡补办费

100

0



其他如学生证、火车优惠卡等卡证补办,按购卡(证)成本收取,学校不赢利。

10

其他





全额上缴后,按规定申请审批


附件2

体育场馆开放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场地结构

票种

单位及人员收费标准

使用说明

羽毛球

地胶(训练馆)

次票

上午

40

每块场地按上午、下午和晚上收费,每场次使用不超过4小时

木地板(体育馆)

下午

40

晚上

50

乒乓球

地胶(训练馆)

次票

40

每张球桌按上午、下午和晚上收费,每场次使用不超过4小时

室内篮球场

木地板(体育馆)

全场篮

200元/场

每场次使用时间2小时以内,开灯另加100元

半场篮

100元/场

每场次使用时间2小时以内,开灯另加100元

木地板(训练馆)

全场篮

200元/场

每场次使用时间2小时以内,开灯另加50元

半场篮

100元/场

每场次使用时间2小时以内,开灯另加50元

气排球场

木地板(体育馆、训练馆)

次票

100元/场

每场次使用时间2小时以内,开灯另加50元

体育舞蹈房、武术房、瑜伽房

室内场地

次票

80

一块场地一小时计一次(超过10分钟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青少年兴趣培训班

学期周末、暑假(训练20次/期)

校外单位

4000元/期

需在合同约定时段,每次训练时间4小时以内,培训活动的开展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与训练,如遇学校大型活动需无条件调整培训时间

校内单位(个人)

2000元/期

寒假

(训练10次/

校外单位

2000元/期

校内单位(个人)

1000元/期

大型比赛、演出、商业活动

事前双方协商,报经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审批

备注:

1.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6:00—8:00,18:00—22:00,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全天开放,上课时间一律不对外开放;

2.本校各单位需使用体育场馆,应至少提前3天告知,以便安排。


附件3

音乐演出排练开放场地和收费标准

场地名称

场地

结构

收费标准

使用说明

音乐

演播大厅

地胶

木地板

场地

校外单位:4000元/场

校内单位:1000元/场

场地、LED屏幕、三角钢琴独立计算使用费用;每场使用时间均为4小时;超时按2000元/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LED屏幕

校外单位:4000元/场

校内单位:1000元/场

三角钢琴

校外单位:1000元/场

校内单位:200元/场

音乐

演播小厅

地胶

木地板

校外单位:2000元/场

校内单位:500元/场

每场使用时间为4小时,超时按500元/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合唱教室

木地板

校外单位:400元/场

每场使用时间为3小时,超时按200元/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舞蹈教室

地胶

校外单位:400元/场

每场使用时间为3小时,超时按200元/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演出服装


校外单位:40元/套/天

校内单位:20元/套/天

每套服装的租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超时按每套80元/天计算。

备注:

1.开放时间:除演出服装以外,各场地均在全年全天开放,如有与课程冲突的时段以上课优先;

2.党政办统一安排的活动需使用上述场地,免收相关费用;

3.本校各单位需使用音乐排练场地,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如需使用大小演播厅,需提前三天通知,以便安排;

4.使用上述场地开展有偿培训业务,参照本标准收费。


附件4

湖南科技学院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

申报部门(公章)


服务项目


申报理由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支预算

项目收入预算情况

项目支出预算情况

经办人

(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字)


计划财务处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处

意见

(仪器设备出租需资产处审核)


校领导

审批意见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