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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6     浏览:20


 

    湖南科技学院文件

湘科院校发〔2021〕53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

                                                                                  2021526

湖南科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有房屋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保值与增值,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资〔2018〕22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在确保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公有房屋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的对价,均视同出租行为。一次性租用场地按照《湖南科技学院服务性收入管理及分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等校内其他单位对外出租学校公有房屋,都应填报《湖南科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审批表》,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租。

第四条 学校非经营性房屋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校外人员、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用学校公有房屋进行培训、考试等活动,由公有房屋使用管理归属单位填报《湖南科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审批表》,履行报批手续后方能出租出借。

第二章 相关职能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校属单位依规开展公有房屋出租出借活动,对经审批同意对外出租的房屋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在房产综合管理系统对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信息登记,供学校决策层及管理部门共享。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公有房屋出租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的会计核算管理;审计处负责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的资产评估费用、开展房屋出租出借情况的专项审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出租方案拟定、租赁合同签订、租赁费用催缴及水电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出租公有房屋改造监管;保卫处负责出租出借公有房屋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等监督检查;采购中心负责公有房屋招租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施规范

第七条 学校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首次出租的房屋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租赁底价;一直持续出租的房屋学校认为需要评估的则进行资产评估,不进行评估的则按照不低于原出租价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租赁底价。在2次公开招租流标的情况下,可采取磋商评审或谈判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但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评估价格或者持续出租价格,磋商或谈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召集采购中心、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处人员参加。

第八条 学校公有房屋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特殊情形仅限于以下情形之一:1.原已经出租的房屋到期,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实际问题而确实无法对外公开招租的;2.学校面临客观存在的重大安全稳定隐患,公开招租不利于学校维护安全稳定的;3.由于重大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导致原租赁户带来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承担责任原租赁协议没有明确,需要续签协议进行弥补。

需要协议招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协议招租房屋面积在500平米以内。

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九条 出租公有房屋,按《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20〕10号)审核、审批:

学校单个合同出租房屋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确定,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两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

2.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第十条 申请办理公有房屋出租事项的,房屋使用管理归属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公有房屋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等内容);

(二)同意公有房屋出租的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学校公有房屋出租须签订相关租赁合同。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房屋出租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内容至少应包括房屋位置、面积、用途、租金、租期、维修维护、装修管理、违约条款、合同解除以及安全责任等。合同签署应按照学校合同审批流程进行。

第十二条 出租出借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四章 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承租方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诚信良好的企业或守法经营的个体商户,学校在职教职工不得承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影响学校形象、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经营项目不得入驻。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使用管理归属单位必须对承租企业和个人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对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屋安全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承租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和师生生活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承租方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电路改造或扩容、上下水管道改造等均需提供装修改造方案,并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基建处审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安排施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施工结束后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及保卫处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经营。

第十七条 承租方如需改变经营范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上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方可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

第十八条 禁止承租方以联营、转租、分租等形式,将学校公有房屋交由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经营者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更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直接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公有房屋出租审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公有房屋出租的宏观管理工作,定期清理稽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不合规的情形提出质疑的,资产管理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情况,给予回复。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出租出借公有房屋的,学校将收回公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科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

湖南科技学院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审批表

项目名称


出租面积


经营范围


管理归属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纪检监察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管理归属单位

主管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资产管理

主管领导意见

              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校长审批意见

              校长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管理归属单位指:后勤服务中心及各楼栋实际使用管理单位;

2.签批的意见必须明确,不能含糊。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印发